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前述第十一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第十四条 前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也应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按照本制度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首次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应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时,公司根据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管理责任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8日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声明与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号)以及《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我公司需要将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并书面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及做出以下声明与承诺:
声明与承诺:
本人声明:表格中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本人知悉是此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本人承诺: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承诺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