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一条 合规性原则: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应主要以已披露内容为主,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五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特定对象来访需签署承诺书(附件1),并填写特定对象来访信息登记表(附件2),记录来访人员的信息及关注的内容等。承诺书及信息登记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建档留存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者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九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采访及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参加采访、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采访、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做出报道。
第二十三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书面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8日
附件一:
承诺书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信息登记表
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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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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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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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类型(投资者/证券机构/新闻媒体/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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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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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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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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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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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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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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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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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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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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