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11
发布时间:2017-04-06
案例10
监管执法层层推进 上千股民终获赔偿
2012年,广东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A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Z某通过精心编织利益网,隐瞒A公司与多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实,其中部分关联公司为其儿子所设立。A公司2009年报、2010年和2011年的中报及年报均未依法披露与相关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达到临时公告标准的关联交易也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违反了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为及时遏止相关违法行为,防止给广大股民造成更大损失,2012年7月,广东局向A公司及其原董事长Z某发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A公司予以警示,并责令公司及Z某进行公开说明。A公司其后发布公告,承认公司以往信息披露中遗漏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由于A公司违法行为性质严重,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不足以进行惩戒,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同年10月,广东局决定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面对涉案人员众多、违法时间跨度较长等因素,广东局组织精兵强将,力克困难,加快节奏,历时100余天,完成了案件全部调查和审理工作。2013年3月,该局正式向A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处以警告和40万元的罚款,对Z某处以1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他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也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不是上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终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违法信息披露被处罚后,股民可以就投资损失向上市公司提起赔偿诉讼。
在对A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布之后,大量股民就开始联系广东局,咨询起诉维权事宜。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广东局通过电话认真为上百名股民诉讼维权提供了专业指导,并通过辖区投资者保护手机信息平台发送主题为“民事诉讼是投资者维权的重要途径”的公益提示信息,指引股民通过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侵权人索赔。
同时,广东局在第一时间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相关受案法院,双方多次就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有关时点的确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进行反复讨论;联系有关证券公司专业人员开发计算赔偿金额的软件程序,从而减轻核算工作量,为法院顺利审结案件提供专业性支持;及时约谈A公司的现任高管,要求公司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合法合理解决股民诉求,尽量降低股民维权成本。
据A公司公告,从2013年3月到2015年5月,已经有2700余名股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累计索赔3.84亿元。截至2015年6月,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950余起案件中,判决A公司向股民赔偿6000余万元的损失。
点评:
1.本案中,Z某长期主导公司事务,后期逐渐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心存侥幸,对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不予披露,不但损毁了A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声誉,导致公司、本人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公司被判决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在证券市场上留下失信污点,教训深刻。希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以此为鉴,做到知法、守法,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追悔莫及。
2.设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制度的目的,就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管等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本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部分关联交易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长儿子所设的公司之间,行为人通过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进行暗箱操作,相关商业交易很难确保公平公正。监管层发现问题后,及时制止了相关违法行为,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罚,给予违法行为人当头棒喝,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11
不断完善股权结构 集体选定董事人选
2012年5月初,C公司发布公告,“超期服役”的董事长将在5月25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正式卸任,同时公司的董事会将进行改选,董事席位投票采取累积投票制。
公司随即通知了大股东及持股较多的机构投资者,建议各方积极推荐董事候选人。随后,实际控制人通过控股股东提名Y某等四人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其中Y某此前一直在银行和政府部门任职,刚刚空降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总裁,其余三位人选均在公司任职多年。在与此同时,某QFII与公募基金也联合推荐了董事人选。媒体普遍预测,Y当选后将被推举为公司总经理,成为公司新的掌门人。
各机构投资者之所以参与C公司治理,源于该公司自2005年以来,采取多种措施不断优化股权结构,机构投资者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一是公司基本解决了一股独大的问题,大股东持股比例由股改前的50.28%逐步下降至2011年底的19.45%,完成了由绝对控股到相对控股的转型。二是引进下游经销商作为战略投资者。大股东将其持有10%的股份转让给10家核心区域销售公司,实现与经销商利益一体化。三是实施股权激励。大股东划出4.23%股份对公司高管、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上措施使公司、各类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从而吸引了大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长期持股,公司市值从2005年到2012年间上涨了12.3倍。
5月25日的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大多表达了相同的质疑:“大股东持股仅为19%,却推荐了二分之一的董事人选,空降兵Y某既无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业务也不熟,一到公司就担任董事总经理,能否撑得住?”
果不其然,在其后的董事会改选投票中,投资者积极行权,纷纷将选票投给机构投资者推荐的董事人选,该候选人最终以113%的得票率高票当选,而大股东推荐的Y某仅获得36.6%的赞成票,遭到否决。表决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展现了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开明作风,明确表示:“尊重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我们相信新一届董事会会正确履行权利义务”。
点评:
1.C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各方股东在涉及高管人选、利润分配、投融资等重大决策方面,相互协商,理性提出意见,逐步形成了良好的治理机制。
2.上市公司应依法设立公平合理、旨在体现中小投资者意愿的投票机制。C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中小投资者发挥更大的话语权提供了条件。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意识到,虽然是持有股份最多的单一股东,但从公司股份整体分布上看,并非绝对控股,因此大股东应当尊重和保障上市公司经营和治理的独立性,尊重投资者对公司议案的最终结果。